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常鼎政公告〔2016〕30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06日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政国土字第2057号],鼎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收面积4.818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有关政策规定,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商服用地。建设项目名称为鼎城区江南三加油站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和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地 类 | 面积 (亩) | 综合地价 区域划分 | 补偿标准 (元/亩) | 地类修正系 数 | 补偿单价 (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郭家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 水田、坑塘水面、公路用地 | 4.818 | Ⅰ | 48400 | 1 | 48400 | 233191.2 |
合 计 | | 4.818 | | | | | 233191.2 |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常政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支付对象为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的所有者,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的所有者。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方式。
3、青苗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常政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青苗的所有者,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青苗的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组予以宣讲和复印张贴。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征地动员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权利证件,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告知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的拟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拟征收土地告知后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以及拟征收土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六、征地拆迁实施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征地拆迁管理与协调
1、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常德市鼎城区征地拆迁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周晓晨
单位地址: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47号
联系电话:7821101
2、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肖仁华
单位地址: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47号
联系电话:7821000
2016年12月15日